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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330K/2023-00867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公告
发文机关: 桦甸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01日
标      题: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330K/2023-00867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公告
发文机关: 桦甸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01日
标      题: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9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桦甸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周斌

地址:桦甸市渤海大街90号

受委托组织:桦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远东

地址:桦甸市渤海大街90号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6号),通知中明确“各直辖市和市县两级要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由相关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管理并以部门名义实施执法”。同时按照《吉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规定,桦甸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委托桦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出版、版权、电影行业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桦甸市区域内出版、版权、电影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纠正出版、版权、电影行业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桦甸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名义,对出版、版权、电影行业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出版、版权、电影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出版、版权、电影行业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组织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出版、版权、电影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委托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3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委托行政机关盖章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