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820135281119/2020-1015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桦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28日 |
标 题: | 桦甸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协调机制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28日 |
索 引 号: | 112202820135281119/2020-1015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桦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28日 |
标 题: | 桦甸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协调机制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28日 |
桦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当在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科室和单位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吉林市或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桦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