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桦甸市永吉街道办事处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4887/2021-0984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桦永办发[2021]4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4887/2021-0984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桦永办发[2021]4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

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桦永办发[2021]4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21〕18号)、《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室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办字〔2021〕91号)、《中共桦甸市委办公室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桦甸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桦办字〔2021〕35号),进一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桦甸建设,加快推进永吉街道林长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永吉街道森林资源基础和条件,统筹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以严格森林资源保护、提升森林资源质量、集约森林资源利用为目标,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森林资源属地管理责任为核心,全面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把永吉街道绿水青山保护好,打造绿美永吉生态强街。

  到2021年底,建立健全永吉街道、村二级林长制组织体系,使全街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6.38%(以上指标待与“三调”数据对接后再行调整)。形成林业高质量保护发展体系,生态流域系统性、连通性、互补性全面增强,生态状况整体步入良性循环,总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街道愿景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以保护好森林资源为目标,切实解决破坏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等问题,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努力探索“只能增绿、不能减绿,树标立靶、狠抓治理,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推进路径和实现方法。

  (二)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网格化责任体系,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层层压实责任。

  (三)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充分尊重自然和科学规律, 从街道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对症开方,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强化指标体系、评价评估、经常性工作落实等措施办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坚持尊重实践、鼓励创新。创新搭建林长制组织体系,探索完善林长制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强化配套措施建设,重视和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加快形成务实高效、长期管用的制度体系。

  (五)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坚持制度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组织抓到底,一套制度管到底。

  三、组织体系

  (一)分级设林长

  设立永吉街道、村二级林长。

  街道林长,由永吉街道党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副林长,由永吉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属地国有林场主要领导担任;设区域林长,由永吉街道办事处包村有关领导、村书记担任。

  村级林长,由村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村民小组)根据集体林资源情况,划分若干管护网格,设置网格长(巡护员)。

  永吉街道设置林长制组织体系,由行政区永吉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林长,国有林场主要领导担任副林长。

  (二)分级设林长办公室

  永吉街道级林长办公室设在永吉街道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主任由分管林业领导兼任,人员不少于3名,国有林场林长办公室参照永吉街道级林长办公室设置。

  (三)设林长会议

  街道级林长会议,由街道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本地实际,由本级林长确定并召集。

  (四)明确责任区域

  林长责 任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永吉街道级林长、副林长、区域林长责任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山头地块为单位。

  集体林网格长(巡护员)按照“村聘、乡管、市监督”原则,原则上每个责任区林地面积1500~2000亩,以适当方式给予劳务补贴,年末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国有林网格长(巡护员)由清水林场自行聘用。

  网格长(巡护员)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永吉街道配备1名警长及至少1名警员,增强保护森林资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职责

  (一)林长、网格长(巡护员)职责

  永吉街道级林长、副林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清收还林、有害生物防治及森林资源保护责任目标;组织网格化巡护,配备专(兼)职网格长(巡护员);组织林长、网格长(巡护员)进行必要的学习培训;建立、更新林长档案信息;设立林长信息公示牌;落实会议、巡查等制度;协调配置“一林一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调解职权范围内的林权争议,维护承包经营人合法权益等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工作例会不少于1次,每年组织督导检查不少于4次。

  永吉街道级区域林长:为永吉街道林长制工作相关责任人,负责永吉街道联系行政区域或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指导、督促所包村落实林长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每年深入基层针对林长制工作督导检查不少于6次。

  村级林长负责落实本村森林防火、清收还林、有害生物防治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做好网格长(巡护员)的推荐工作;组织网格化巡护;维护林长信息公示标识;及时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向上级报告;参加林长会议,落实巡查要求;协助承包经营人解决实际问题等;每月检查村(林场)网格长(巡护员)巡护工作4次以上。

  网格长(巡护员)具体落实森林资源的一线巡护,了解和掌握所负责区域的林地、湿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数量、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协助做好林业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森林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集体林地每2天巡护一次,月巡护不低于15天,春防、秋防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控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突出的时段,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国有林地巡护频次按各国有林场现行国有林管护巡护制度执行。

  警长警员:负责涉林刑事案件接案及参与查处。

  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培训、监督、考核责任,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

  (二)林长办职能

  街道林长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林长制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林长、副林长、区域林长确定职能,接受本级林长、副林长领导,在市林长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林长制实施日常工作;监督考核村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每季度组织召开工作例会 1 次,每季度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 4 次。

  (三)林长会议职能

  负责研究确定林长制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审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部门(单位)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工作职责。

  五、主要任务

  (一)严格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落实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确保森林资源总量稳定。严格落实林地、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加强集体林保护;严格保护自然湿地;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系统性保护。集约森林资源利用,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建立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完成环保督察整改等各类专项行动。落实森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建设。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构建网络完善、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实现“两保、两增、两防、一促进”的保护发展目标,即确保森林、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确保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稳步增长,确保防范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目标任务落实,促进森林资源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利用。

  (二)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围绕“1231”现代产业体系、打造生态宜居城市愿景,推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坚持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理念,推进重点区域的保护和修复。

  (三)加强森林资源监管监测。结合行政区划和森林资源分布情况进行区域划分,建立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管护主体,确保每块林地都有林长、网格长(巡护员)负责管理,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将森林资源保护重心向源头转移。

  (四)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巩固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职能,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路径。在市林业局加强林长制工作机构设置,明确具体工作职责,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六、推进步骤及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2021年10月底前):动员部署阶段。建立永吉街道、村二级林长制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开展调研摸底,全面摸清基层情况,结合全市森林资源分布和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划分网格;永吉街道制订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组织召开林长制学习培训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林长制工作。

  第二阶段(2021年12月底前):组织实施阶段。全面建立永吉街道、村二级林长制组织体系,街道级林长制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在林长领导下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各级森林资源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保护和建设任务,划分网格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建立责任明晰、分工有序、监管严格的管理机制,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第三阶段(2022年6月底前):巩固提升阶段。完善林长制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林长制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高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水平;巩固永吉街道、村二级林长制组织体系运行质量,构建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街道党委、村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制订实施方案,完善配套制度,建立组织机构,成立林长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梳理任务清单,强化工作推进。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担当、通力协作,确保形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合力。街道级林长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帮助,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加强工作汇报及沟通协调,发挥好职能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林长制档案管理制度、督察督办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巡林制度、会议制度和考核实施办法,形成配套齐全、设置合理、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工作制度体系,研究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街道财政所要将林长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推进。要加大巡林队伍建设、森林质量提升及保护设施设备等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强经费保障,建立林长制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长制运行保障政策和森林资源生态保护修复扶持政策。

  (四)加大科技支撑。将林长制与森林资源动态管理“一张图”和现有林业资源巡护监管系统相结合,建立各级林长制监管平台,加强林长和网格长巡护工作动态监管,作为日常监督和考核依据。

  (五)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意识,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成为社会共识。

  (六)严格考核问责。将推行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永吉街道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严密组织林长制工作考评。

 

附件:

  1.永吉街道林长名单和责任区域及市林长办公室名单

  2.永吉街道林长制巡林制度

  3.永吉街道林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4.永吉街道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

  5.永吉街道林长制会议制度

  6.永吉街道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7.永吉街道林长制信息公示制度

  8.永吉街道林长制档案管理制度

  桦甸市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

  永吉街道级林长名单和责任区域及街道林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单

  一、街道林长、副林长

  林  长:张念田 党委书记

  林  长:荆继田 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林长:吕来尧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二、村级林长名单和责任区域

  刘国强 街道办事处主任 北台子村

  杨华山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西台子村

  杨华山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莲 花 村

  吕来尧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小城子村

  吕来尧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孙家屯村

  王岱英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大城子村

  孙俊刚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榆 树 村

  三、林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主  任:吕来尧 街道副主任

  副主任:车红波 林业站站长

  监管员:刘文杰 林业站科员

            陈俊凯 林业站科员

          芦艳秋 林业站科员 

            董云峰 林业站科员

  

附件2

  永吉街道林长制巡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巡林工作,强化林长制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落实,根据《永吉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结合我街实际,建立永吉街道林长制巡林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巡林是指林长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实地踏查责任区域,发现并解决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行为。其中,林长包括各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区域林长及协助开展森林资源管护的名誉林长等。

  第三条 林长巡林应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吉街道行政区域内已建立林长制的永吉街道、森林经营单位和部门。

  第五条 林长巡林可以结合工作调研、视察、考评等工作一并开展。建立“林长+警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可以协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巡林活动。

  第六条 林长巡林工作列入林长制工作考核。

  第二章 巡林内容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林长巡林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

  (二)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林地用途管制落实情况;

  (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落地及国土绿化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情况;

  (六)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七)涉林违法案件侦办及督察督办问题整治整改情况;

  (八)基层一线森林监管队伍建设情况等。

  第八条 永吉街道级林长办公室按照本级林长指示负责巡林活动的组织、协调、统计和保障工作,同时负责对下一级林长巡林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巡林频次和区域

  第九条 各级林长巡林活动频次应根据本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永吉街道级林长每季度,村级林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林活动。春防、秋防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控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突出的时段,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第十条 各级林长巡林活动应当做好协调部署,同级林长巡查区域应做到无缝对接,整体巡查范围努力覆盖全部行政区域。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突出的区域和重要生态区位,应当作为巡查重点。

  第四章 巡林发现问题处理

  第十一条 通过定期对责任区域进行全面巡查,永吉街道、村两级林长重在及时发现和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林长巡林期间发现问题,能够立即处理的应当立即妥善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将问题带回交本级林长办公室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林长办公室根据问题性质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抓好问题整改,并向本级林长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林长巡林期间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应当认真记录,及时移交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调查处理。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负责解决的部门(单位)应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负责解决的部门(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继续推动问题解决,并向本级林长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林长巡林期间发现重大倾向性问题的,可以现场组织有关责任部门(单位)研究解决,也可组织工作专班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林长巡林期间发现的问题,其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列入林长制督办内容,跟踪问效。

  第五章 巡林登记

  第十六条 林长巡林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登记,建立档案信息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林长巡林记录格式文本按市林长办公室统一规范。

  第十八条 林长巡林记录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区域、发现的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移交有关部门或向上级报告的问题解决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林长办公室承担。

  

附件3

  永吉街道林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林长制工作落实,压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国家林草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吉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吉林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和《桦甸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永吉街道林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第二条 督察督办的主体和对象。按照督察督办主体的不同,街道分为街道林长(含副林长,以下同)督察督办、街道林长办公室督察督办和各村级林长督察督办。街道林长督察督办的对象为街道林长办公室及所辖各村林长;街道林长办公室督察督办的对象为所辖各村林长办公室;村级林长督察督办的对象为所辖区域。

  第三条 督察督办内容主要包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事项;落实各级林长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林长制工作开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的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需要督察督办的事项。

  按照督察督办层级不同,街道级督察督办内容可以细化如下:

  (一)街道林长督察督办各村级林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吉林市委、市政府和桦甸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市林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察督办的事项等。

  (二)林长办公室督察督办街道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街道级林长制工作开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的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街道级林长不能有效督察督办的事项等。

  (三)村级林长督察督办内容为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察督办的事项和街道林长指定本部门负责的督察督办事项。

  第四条 督察可分为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综合督察原则上每年一次,督察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专项督察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实施,督察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督办可分为书面督办和现场督办。书面督办一般采取“三单一函”方式,即在重点工作时段,向督办对象印发工作提示单;对重点工作任务,印发工作交办单;对存在问题的,印发工作督办单,必要时送达警示函,督促履职尽责。现场督办由督办主体深入现地,了解督办事项办理进度,查阅相关资料,提出办理要求并跟踪督导落实。现场督办由各级林长办公室组织开展,涉及林长会议成员部门和重大事项的,需报请本级林长、副林长同意。

  第六条 督察一般分为督察准备、督察实施、形成报告、结果反馈、整改落实和建立台账等工作环节。

  (一)督察准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者工作需要,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并按要求报批。

  (二)督察实施。向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暗访方式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和督察要求等。督察实施过程中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地核实、征集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形成报告。汇总督察情况,形成督察工作报告,按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时限报送有关机构和部门,领导未作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10个工作日掌握。

  (四)结果反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主体要向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意见,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

  (五)整改落实。督察对象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抓好问题整改,反馈整改情况。督察主体应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对整改效果不好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纳入督办事项。

  (六)建立台账。督察主体在任务完成后,应将督察工作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登记造册、立卷归档,列入林长制档案登记材料妥善保管。

  第七条 督办主要分为立项、实施和归档等工作环节。

  (一)督办立项。根据督办主体和内容,由街道林长、副林长同意后立项;林长办公室督办,由该林长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立项;村级林长会议成员督办,由该村负责林长同意后立项,并通报同级林长办。

  (二)督办实施。督办工作立项后,街道林长督办和同级林长办公室督办由该林长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实施,村级林长会议成员部门督办由该部门组织实施。

  督办主体也可将督办工作交有关部门承办。交有关部门承办的,督办主体应当提出具体交办意见。承办部门接到交办意见后,应按照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且难以协调的,承办部门应及时报送督办主体协调解决。承办部门完成督办任务后,应及时将督办结果书面反馈督办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也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步安排等反馈至督办主体。

  (三)督办归档。林长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实施的督办事项,由该办公室进行登记造册,统一归档。归档内容主要为督办事项的有关材料原件、重要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和督办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林长会议成员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办,相关资料由该部门归档并将副本抄送同级林长办。

  第八条 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督察机构联合督察督办,可能涉及领导干部渎职甚至违法犯罪的,可协调本级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九条 督察督办工作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永吉街道林长办公室承担。

  

附件4

  永吉街道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

  为了科学评价林长制工作实绩,精准核定林长制实施效果,推动全街各级林长履职尽责,提高林长制落实质量,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国家林草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吉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吉林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桦甸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永吉街道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

  一、考核原则

  (一)科学设置。林长制工作考核列入政府绩效综合评定。考核经常性工作与考核年度重点工作相结合,突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内容,兼顾社会影响度评价,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

  (二)客观公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和核定考核对象林长制工作实绩。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出干劲、评出动力,营造履职践诺、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三)灵活高效。减轻基层负担,能通过日常管理完成考核的,不派考核组,不要求基层重复报送材料;必须现地实施的,根据考核内容灵活组织,力求简捷高效。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实施考核。

  二、考核对象

  街道级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对应永吉街道、村二级林长设置,下一级林长为上一级林长的考核对象。

  具体考核对象的确定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其中街道对所辖各村辖区抽查比例按照100%掌握;永吉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所辖集体林的考核,抽查村级林长比例按照100%掌握。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工作考核(35分)

  1.林长制工作落实(总分12分)。

  (1)林长制改革高位推动情况(3分)。

  (2)林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4分)。

  (3)林长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3分)。

  (4)林长制工作投入保障情况(2分)。

  2.林长制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总分15分)。

  3.林长制工作考核情况复核(总分5分)。

  4.林长制工作督办、复议和诉讼(总分3分)。

  (二)目标责任考核(65分)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明确林长制近、中、远期工作目标,逐年分解细化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实现年度考核与中、长期考核有机结合。

  1.保护性指标(40分)

  (1)森林覆盖率(约束类,7分)。围绕“十四五”结束,全县(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6.38%的目标,合理确定各考核对象年度保护发展责任目标。实现年度目标的,得满分;不能实现的,林长制工作考核不合格。

  (2)森林蓄积量(约束类,7分)。围绕“十四五”结束,全县(市)活立木蓄积量6381万立方米的目标,合理确定各考核对象年度保护发展责任目标。实现年度目标的,得满分;不能实现的,林长制工作考核不合格。

  (3)林地保有量(约束类,7分)。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切实维护林业建设发展空间。合理确定永吉街道辖区国有林场年度保护责任目标。实现年度目标的,得满分;不能实现的,林长制工作考核不合格。

  (4)森林保有量(约束类,7分)。按规划实施国土绿化美化,严密组织绿美吉林行动,推进森林资源总量迅速增加。合理确定永吉街道辖区国有林场年度保护发展责任目标。实现年度目标的,得满分;不能实现的,林长制工作考核不合格。

  (5)森林防火(6分)。落实森林防火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森林防火全部指标在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得满分;不能全部达标的,按照考核实施细则标准扣除相应分数,扣完为止。存在否决类指标情形的,林长制工作考核不合格。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6分)。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吉林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书》明确的项目全部达标,得满分;不能全部达标的,按照考核实施细则标准扣除相应分数,扣完为止。存在否决类指标情形的,林长制工作考核不合格。

  2.建设性指标(25分)

  (1)重点区域绿化美化建设(7分)。加强重点区域绿化美化工作。全部完成年度市级下达的建设任务的,得满分;存在任务未完成情况的,按照考核实施细则标准扣除相应分数,扣完为止。

  (2)营造林数量及质量完成情况(6分)。增加营造林面积和提高营造林质量。按照考核实施细则标准,数量和质量均达标的,得满分;不能实现全部达标的,扣除相应分数,扣完为止。

  (3)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6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相关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自然保护地机构健全、管理规范、保护有效的得满分;否则按照实施细则扣除相应分数,扣完为止。

  (4)野生动植物保护(6分)。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生境保护,工作组织得法、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得满分;否则按照实施细则扣除相应分数,扣完为止。

  3.否决类指标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林长制工作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林长制的。

  (2)保护性指标考核结果存在否决情形的。

  (3)发生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

  (4)报送的自评、考核和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5)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6)发生重大及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及时发现和除治的。

  (三)影响度考核

  1.加分项目

  (1)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省领导批示,以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5分。

  (2)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吉林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3分。

  (3)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桦甸市领导批示,以及桦甸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4)在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创新做法、先进经验的每次加2分。

  (5)在省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创新做法、先进经验的每次加1分。

  (6)在地市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创新做法、先进经验的每次加0.5分。

  (7)在市(县)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创新做法、先进经验的每次加0.3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采用或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加分计分。

  2.减分项目

  (1)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情况,造成负面影响,受到中央领导批示的,每起扣5分;受到省领导批示的,每起扣2分;受到地市领导批示的每起扣1分;受到市(县)领导批示的每起扣0.5分。

  (2)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情况,造成负面影响,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被省政府有关部门点名批评的每起扣1分;被地市政府有关部门点名批评的每起扣0.5分;被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点名批评的每起扣0.3分。

  (3)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情况,造成负面影响,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起扣2分;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起扣1分;被地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起扣0.5分;被市(县)主要媒体曝光的每起扣0.3分。

  (4)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情况,构成重大刑事案件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批示、通报或曝光的,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分计分。

  四、考核分值计算及考核等级评定

  工作考核、目标责任考核和影响度考核三项得分之和为考核对象林长制工作得分。

  考核对象成绩评定按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评定。考核得分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存在“否决类指标”情形的,评为不合格。

  五、考核组织实施

  林长制工作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为永吉街道自评。

  (一)永吉街道级自评。永吉街道、清水林场每年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对照考核实施细则开展自查自评,于1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林长制办公室。

  六、考核结果公布及运用

  林长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林长制考核评定结果报送有关组织部门备案。

  建立林长制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提升林长制工作落实和创新积极性。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上一级林长负责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工作列入林长制督办事项。

  完善林长制考核奖补措施,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乡(镇、永吉街道)级有关建设项目和投资应给予适当倾斜。

  七、有关说明

  各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考核、公益林检查等检查事项与林长制工作考核重复的,列入林长制工作考核,不再单独实施。

  

  

附件5

  永吉街道林长制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长制议事程序,保障林长有效履职,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国家林草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吉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吉林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桦甸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永吉街道林长制会议制度。

  第二条 建立街道级林长制会议制度。

  街道级林长制会议包括街道林长会议(包括街道林长办公室成员)和村级林长会议。

  第三条 林长会议

  (一)会议由街道林长(以下同)召集,该级林长、林长会议成员部门和下级林长参加。根据需要,召集会议的林长还可以召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会。

  (二)会议由各级林长办公室按程序报请本级林长或副林长同意召开。

  (三)街道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街道林长同意,可另行召开。村级召开频次由本级研究确定。

  (四)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决定本级林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本级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

  4.研究本级林长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5.制定推行林长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工作主要任务;

  6.本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由各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加强与街道林长办公室沟通衔接。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该级林长办公室形成纪要,按程序报送本级党委办公室审核,由本级林长审定后签发。

  (七)会议议定的事项,按会议部署分工落实,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并及时向街道林长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和进展情况。

  (八)街道级林长会议成员部门及职责。(明确会议成员部门(单位))

  街道级林长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在本级林长领导下定期开展林长制会议,确定本级林长制工作目标及方向,审定相关制度措施,引导和协调村级林长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实行监督考核。

  各村林长负责落实本村森林防火、清收还林、有害生物防治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网格化巡护及;宣传及维护林长信息公示标识;及时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向上级报告;参加林长会议,落实巡查要求;每月巡护4次以上

  第四条 林长会议成员部门联席会议

  (一)会议由林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会议议题内容涉及的各有关林长会议成员部门负责同志和林长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会议由林长办公室或有关林长会议成员部门提出建议,经林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召开。

  (三)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本级总林长的指示批示;

  2.审议拟提请本级林长会议研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审议拟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4.审议拟提请本级林长会议研究的林长制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5.听取有关本级林长会议成员部门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

  6.林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林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林长会议成员部门和林长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五条 林长会议成员部门联络员会议

  (一)会议由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林长会议成员部门联络员和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由林长办公室或林长会议成员部门提出建议,经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召开。

  (三)会议主要任务:

  1.协调督导相关成员部门落实林长会议成员部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2.通报各成员部门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

  3.商议各成员部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商议林长制日常工作遇到的相关问题;

  5.林长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商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商定的事项由林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林长会议成员部门抓好落实。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和进展情况。

  第六条 林长办公室会议

  (一)会议由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林长会议、林长会议成员部门联席会议、林长会议成员部门联络员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

  2.通报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

  3.商议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商议林长办公室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5.需要研究的其他具体事项。

  (三)会议由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四)会议商定的事项由林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七条 永吉街道、清水林场可根据本级林长制工作需要建立其他林长制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林长办公室承担。

 

附件6

  永吉街道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长制工作交流,及时掌握林长制工作动态,保障林长制工作有效落实,根据《桦甸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永吉街道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制信息通报是指各级林长、林长办公室以及林长会议成员部门(单位)之间按照既定机制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相互以报告、通知、函件等适当形式告知有关林长制工作的情况,以便于对方了解掌握,采纳运用的工作。

  信息通报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凝聚合力,落实工作。

  第三条 林长制信息通报应遵循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并落实保密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吉街道行政区域内建立林长制的地区。

  第五条 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工作专报、工作简报和工作通报。

  第六条 工作专报主要适用于各级林长、林长办和林长会议成员部门之间,用于信息平行报送或上行报送。报送内容一事一报,主要是重大、紧急的林长制工作信息。工作专报经报送机构负责人审定后报出。

  第七条 工作简报主要用于各级林长办向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部门告知有关林长制工作信息。简报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林长制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林长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报送形式主要包括上行报送、平行抄送和下行印发等形式。林长制工作简报每两个月至少编制一期,根据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以加期编制。

  第八条 工作通报主要用于各级林长办向有关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部门等特定对象报告或告知有关林长制工作信息,通常以会议、公文或工作简报等方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对林长制工作方案部署落实情况;林长制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林长制工作开展中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通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第九条 其他要求

  (一)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内容,上一级林长负责指导、督促、考核下一级林长工作落实情况。

  (二)对因信息报送工作不及时、不上报、乱上报,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或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林长办公室承担。

 

附件7

  永吉街道林长制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林长制工作社会广大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畅通监督和举报途径,根据《桦甸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结合桦甸市实际,建立永吉街道林长制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制信息公示,是指各地在建立和实施林长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依据有关政策或实践需要,主动向社会民众展示有关信息,以便于社会民众了解和参与有关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示应按照信息“谁产生、谁公示”“谁公示、谁把关”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

  第四条 永吉街道行政区域内已建立林长制的地区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林长制信息公示工作由各级林长办公室组织实施。

  上一级林长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和考核下一级林长办公室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公示内容

  (一)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与林长制工作有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等;

  (二)林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考核结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等;

  (三)林长制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方案等;

  (四)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包括林长、网格长(巡护员)以及警长的名单、责任区域、职责内容和联系方式等;

  (五)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等;

  (六)与林长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

  (七)森林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示。

  第七条 公示平台

  (一)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工作简报。

  (二)公告、通告、公示牌。

  (三)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府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四)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平台。

  第八条 各级林长办公室应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示的,待原因消除后依照有关规定对外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林长办公室承担。

  

附件8

  永吉街道林长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吉街道林长制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林长制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桦甸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永吉街道林长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制档案,是指各级林长办公室在组织实施林长制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林长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查考利用。

  第四条 林长制档案纳入本级林业单位档案体系统一管理。街道级林长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林长制档案管理工作,村级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工作相关档案材料。

  第五条 林长制档案分为文书类、声像类和实物类。

  (一)文书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落实林长制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方案、配套制度、调研报告、会议纪要、工作简报、考核材料等文件资料,各级林长、网格长(巡护员)和警长等岗位人员名册、联系方式、责任区域信息、履职情况登记材料等。

  (二)声像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落实林长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主要包括数码照片材料、新闻信息材料、录音录像材料、微短视频材料、微博微信录屏及截屏记录等。

  (三)实物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落实林长制工作中制作或获得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物品,包括宣传条幅、宣传海报、宣传板等以及奖牌奖状、证书锦旗等。

  第六条 林长制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林长制档案应按照年度-类别进行归档,当年形成的林长制档案,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二)归档文件材料形成时,应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复写纸、热敏纸。

  (三)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四)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经本级业务机构负责人审定。

  (五)文书类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要求,编写件号等要素,编制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

  (六)声像类和实物类档案应编目并附文字说明;外文材料应附翻译材料;有电子文件的应与纸质文件一起归档。

  第七条 林长制档案应存放于档案库房内,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要求,档案装具应符合国家规定。涉密档案应严格落实有关保管要求。

  第八条 严格规范林长制档案利用,调阅档案须经业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林长制档案销毁工作应按照档案鉴定销毁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 永吉街道、清水林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措施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林长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