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20-01386
分  类: 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282013528103E/2020-01386 分  类: 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桦甸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标      题: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及《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国二及以下标准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 

  三、城区内北以烟白铁路(不含)为界,南以辉发河大堤(不含)为界,东西为两线交点的闭合范围内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四、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六、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0年1114起施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